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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3:补缴医保有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不报销
    更新时间:2010-8-16    【字体:
   市民对政府各部门的政策不明白,或遇到难处,可拨打(0533)5512345,(0533)3585000,或登录鲁中论坛(bbs.lznews.cn)投诉曝光板块,记者将为你与相关部门沟通,帮你解决难题。
    张店的李女士因患急性阑尾炎于8月2日住院做了手术,经过几天治疗准备出院时,想起自己在2008年参加了淄博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于是到医院住院处要求通过医疗保险报销,但医院告之其未缴费不能报销。李女士的丈夫就赶紧到医保处缴纳了相关费用,但医院仍然答复不能报销,原因是过渡期内不予报销。李女士不明白,明明补缴了医保,为什么不能报销?
记者问政:
    淄博市劳动保障12333电话咨询中心工作人员答复:淄劳社发[2009]101号文件对参保居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过渡期的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即自2010年7月1日起,对具备参保条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或中断续保缴费的淄博市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今后参保缴费时除按淄劳社发[2007]103号文规定予以补缴外,自缴费之日起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按照文件规定,李女士在2008年参加了淄博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以后的年度应当于每年的6月30日之前缴费。但李女士自参保当年之后就一直未缴费,所以她除了应当补缴2009、2010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包括财政补助)外,自缴费之日起6个月过渡期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也不予报销。
    也就是说,医院没有为李女士办理医疗保险结算报销的做法是符合规定的。
    全媒体记者 张吉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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